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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已经控制的26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以下简称“POPs”)中,二噁英减排难度最大。我国二噁英排放源广泛,涉及行业众多,问题复杂。减少或消除二噁英等无意产生 POPs 的排放是国务院2007年批准的《中国履行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〉国家实施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国家实施计划》)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在过去的近十年中,我国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二噁英减排的成功经验,在主管部门和各方共同努力下,有效地控制了二噁英排放量的增长趋势。与此同时,我国仍处在二噁英排放总量相当高的阶段,二噁英减排工作仍面临挑战,任务艰巨。
美国、日本、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曾经有过二噁英排放量高、对人体和环境生态造成风险大的阶段,如1985年欧盟的二噁英排放总量为13690 g-TEQ,1987年美国的二噁英大气排放总量为 13473g-TEQ,1997年日本的二噁英排放总量为7,602 g-TEQ。可见,欧盟和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的二噁英年排放总量的最高值大大高于我国2004年的二噁英年排放总量10237 g-TEQ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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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充分认识二噁英问题的严重性之后,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相继启动二噁英减排控制行动,并通过多年努力,成功地削减了二噁英的排放总量。比如日本2003年二噁英年排放总量在1997年基准上削减了95%,美国2000年二噁英年排放总量在1987年基准上削减了90%,欧盟2005年二噁英年排放总量在1985年基准上削减了85%。随着污染源排放总量的有效削减,环境介质中二噁英浓度逐渐下降,显著地降低了二噁英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生态系统的风险。
在过去的十多年中,我国围绕二噁英削减控制,在政策法规、新源控制、旧源减排、监测保障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,有效地控制了二噁英排放的增长趋势,为持续减排打下了良好的基础。
陆续发布了多项针对二噁英减排的政策。2005年国务院发布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》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05年本)》,将削减和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。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《国家实施计划》,明确了我国二噁英控制的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。2010年环境保护部、外交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》,为我国二噁英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,提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,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%,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增长趋势。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布《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》,提出了推行源头削减、过程控制、末端治理、鼓励研发等措施。2015年环境保护部发布《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》,提出到2020年,显著降低铁矿石烧结、废物焚烧等重点行业单位产量(处理量)的二噁英排放强度,有效遏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总量增长的趋势。
二噁英排放新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。在二噁英新源预防方面,我国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核心,通过完善各种技术政策、产品淘汰目录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、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等政策法规,不断加大对二噁英排放新源的控制力度。2011年修订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》,在生活垃圾焚烧、危险废物处置、医疗废物处置、水泥生产、农药建设等领域将二噁英作为评价指标。2011年修订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,将小型焚烧炉以及再生铝、再生铜、再生锌所用的反射炉、土烧结矿、热烧结矿、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纳入淘汰类;将采用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化学品为漂白剂的纸浆等纳入鼓励类。同时通过新增或修订针对新源的排放标准,促进新源采用BAT/BEP。